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案 例】
郝某与李某系夫妻。郝某在婚前向朋友孙某借款55万元,婚后郝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家庭日常开支,遂将55万元借款中的47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郝某在结婚几年后开始频繁借贷用于炒股,李某多次反对并劝诫都某,均无作用。郝某不仅把赚到的钱跟朋友挥霍一空,更是欠下了巨额债务。最终,李某起诉离婚。哪某欠下的债务,李某需要偿还吗?
【分 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配偶原则上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此外,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郝某在婚前向朋友孙某借的55万元中有47万元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中的47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需要偿还。郝某在婚后因炒股欠债,李某多次反对,且其炒股收入均与朋友挥霍,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需要偿还。
【提 示】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6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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