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给一起“同居”生活的老伴转款,子女是否可以按不当得利追回?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将如何判决?且看汝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年近古稀的李某(男)与曹某(女)相识,并在双方亲人的见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21年4月,李某书写一份财产协议,决定从自己的存款中拿出20万元以定期存单形式以曹某名义存入银行,并约定在李某身故后,将此款赠予给曹某。2023年12月,李某患病去世。遂李某的三名子女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以不当得利返还李某生前转给曹某的各类款项共计452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曹某系在双方存在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举行简单结婚仪式的前提下,李某向曹某转账,所转款项不仅有财产协议约定的20万元存款,还有标注为“装修”等双方有明确用途的款项,并且在李某患病后,曹某作为退休的医务人员对李某进行了照顾,可见曹某获得案涉款项并非毫无根据,三名原告不能提供其父亲生前明确表示索要的证据,三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不当得利纠纷的认识往往比较浅显,尤其对举证责任把握不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可见,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标题:莆田讨债公司讲述父亲生前的给付行为,子女是否可按“不当得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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